【背景材料】
“瘦肉精”、毒奶粉、地沟油……一个个食品“不安全事件”搅动着群众的神经,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群众的关注。社会各界不断呼吁,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,刑法有关规定也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,并应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,进一步明确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。因此,在12月20日至25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《刑法修正案(草案)》的过程中,有关食品安全法律如何修订的问题成为这次审议被关注的焦点。特别是对如何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问题,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热烈讨论,纷纷表示,目前对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量刑过轻,应该加大惩罚力度,给予犯罪行为以严厉打击和震慑。